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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晁振龙与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二初字第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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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晁振龙,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殷亚翠,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晁振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王艳玲审判员:马晓丽

书记员:李楚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