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晁振龙,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殷亚翠,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晁振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王艳玲审判员:马晓丽
书记员:李楚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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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晁振龙,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殷亚翠,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晁振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王艳玲审判员:马晓丽
书记员:李楚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