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埃索(浙江)沥青有限公司(注册号: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3762),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公山区域。法定代表人:刘伟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顾翕华,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许天制,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埃索(浙江)沥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翕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聂宗莲
代书记员:周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