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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牛XX与被告刘XX、被告田XX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三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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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XX。被告刘XX。被告田X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耀审判员:马征杰审判员:许瑜

书记员:何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