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被告刘XX。被告田X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耀审判员:马征杰审判员:许瑜
书记员:何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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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XX。被告刘XX。被告田X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耀审判员:马征杰审判员:许瑜
书记员:何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