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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任惠明与余利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开商初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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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惠明,浙江省宁波

市人,现住开化县林场。被告余利文,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忻岸村利文沙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惠明与被告余利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惠明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惠明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任惠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姜芹

书记员:汪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