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惠明,浙江省宁波
市人,现住开化县林场。被告余利文,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忻岸村利文沙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惠明与被告余利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惠明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惠明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任惠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姜芹
书记员:汪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