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被执行人秦绍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1000.02元,未执行1000.02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侯德山执行员高绪波执行员唐茂群
书记员:王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被执行人秦绍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1000.02元,未执行1000.02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侯德山执行员高绪波执行员唐茂群
书记员:王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