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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德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莱执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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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执行人杨德良。

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和杨德良借款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26134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2613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字第6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李光辉执行员宋立军执行员高绪波

书记员:王日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