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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翁爱苹、范仲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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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衢州

市柯城区蛟池街1号。诉讼代表人:郑剑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爱苹,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2号楼四单元501室。被告:范仲君,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2号楼四单元501室。被告:周水莲,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2号楼四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告翁爱苹、范仲君、周水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祝志琴

书记员:徐星瑜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