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飞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杨文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飞标与被执行人杨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9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杨文锋尚欠申请执行人郑飞标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杨文锋应于2019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本案受理费3142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71元,由被执行人杨文锋负担。本案执行费9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飞标与被执行人杨文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现双方确认本案总执行款项为75240元(包括本金72000元,利息324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第一期执行款2024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55000元分11个月支付,被执行人在从2020年7月开始每个月的3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清偿全部款项为止;三、本案执行费9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受理费1571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四、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385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钟志明审判员:马君审判员:冶园媛
书记员:魏向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