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付兴,主任。被告李元孟,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姜付知,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李元孟、被告姜付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保全费138元,共计186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纪小令审判员:柳孔圣审判员:于汉波
书记员:纪永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