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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与李元孟、姜付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平商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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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付兴,主任。被告李元孟,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姜付知,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李元孟、被告姜付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保全费138元,共计186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纪小令审判员:柳孔圣审判员:于汉波

书记员:纪永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