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胡甲与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甬宁商初字第10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袁某某。

原告胡甲为与被告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

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双桂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6月15日,借款人胡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原告胡甲出具书面借据,被告袁某某为借款人向原告提供担保,并签字确认。后因原告经营所需,向借款人催讨借款,但借款人避而不见。为此,原告联系被告袁某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30万元,但被拒绝。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借款人应当归还,被告袁某某作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按银行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借款人胡乙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2009年6月15日胡乙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袁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

被告袁某某辩称,借款人胡乙2009年6月15日说让我担保一个月的。之后,原告找我,我打电话给胡乙,胡乙说9月28日那天去原告家还了30万元,但实际是还了10万元,后来借款人胡乙逃了,我在2010年1月8日、1月21日合计还了10万元。担保是事实,对尚欠的10万元愿意承担,已归还的20万元,不愿承担。被告袁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1.原告妻子叶小娥出具的收条二份,证明2010年1月8日、1月21日被告代胡乙归还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2.证人叶某证言,证明借款人胡乙还款10万元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证人和胡乙某,证人对还款的时间、地点都不清楚。本院认为,证人陈述的胡乙还款10万元事实,是听胡乙说的,且对具体还给谁,及时间、地点不清楚,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2009年6月15日,借款人胡乙向原告借款30万元,胡乙向原告胡甲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被告袁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0年1月8日、1月21日代胡乙归还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尚欠20万元,经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胡甲和胡乙及被告袁某某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袁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虽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根据《担保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的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银行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提出的借款人胡乙已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因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甲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0年5月1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袁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胡乙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钱双桂

代书记员: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