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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盛××与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宁商初字第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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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盛××。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

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方园审判员:钱双桂审判员:钱成兴

代书记员:孙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