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被告: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屠××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
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建军
书记员:尤薪钫(代)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被告: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屠××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
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建军
书记员:尤薪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