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俞××负担。
代理审判员:戚剑颖
书记员:黄燕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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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俞××负担。
代理审判员:戚剑颖
书记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