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培广。被告:陈为高。委托代理人:孔令浪。
本院认为:原告潘培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培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培广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唐修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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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培广。被告:陈为高。委托代理人:孔令浪。
本院认为:原告潘培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培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培广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唐修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