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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潘培广与被告陈为高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0)建颜民初字第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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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培广。被告:陈为高。委托代理人:孔令浪。

本院认为:原告潘培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培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培广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唐修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