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倪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1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辩护人罗某春,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第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倪某及辩护人罗某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被告人倪某为方便出行,提供自己的照片和身份信息让犯罪嫌疑人倪某新为自己办了一张“深圳市国家安全局”工作证,该证显示倪某的身份为“深圳市国家安全局侦察科科长”。后倪某随身携带该证件。2010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在处理一宗警情时查获了涉案人员倪某放置于其车内(车牌为粤B×××××)驾驶舱左侧储物柜内的深圳市国家安全局警官证一张。经深圳市国家安全局鉴定,该工作证系伪造的证件,深圳市国家安全局亦无倪某此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悔罪表现的意见成立,本院对倪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海波

书记员:何孝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