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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0

常焕胜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刑终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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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震天。诉讼代理人曲川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建芬。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其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宋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卓尔。法定代理人宋建芬,系俞卓尔之母。诉讼代理人包福英。原审被告人常焕胜。因本案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海盐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剖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震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震天撤回上诉。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嘉盐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启清审判员:范悦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