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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长根与沈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吴商初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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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长根。

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港口村上洪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208263133。被告:沈亚荣。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玉兰苑90幢406室。公民身份号码:×× 119780228475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根与被告沈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长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长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长根撤回对沈亚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6元,由杨长根负担。

审判员:费为民

书记员: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