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周朝飞、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恢5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朝飞,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侯利红,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执行人周朝飞与被执行人王红、侯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湘1002执1485号,于2018年3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9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林审判员:周莹审判员:李岳春

书记员:郭毅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