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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王海东、吴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6执恢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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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东。委托代理人:王子璇。被执行人:吴国华。

申请执行人王海东与被执行人吴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民事审判阶段于2017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吴国华位于河南省民权县(房产证号为号)房产进行查封。2019年6月26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妻子田玉娜住房公积金。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分别于2018年、2019年向本院履行案款233000.00元,剩余案款244687.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计尚未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申请将本案恢复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国华及其妻子田玉娜住房公积金的保全措施,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826民初3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建龙

书记员:贾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