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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天津市通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卓润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8执恢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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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平县卓润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通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平县卓润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8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通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18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魏志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