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66),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一区76号。法定代表人:丁伟祥,董事长。),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山前徐村。法定代表人:顾根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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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66),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一区76号。法定代表人:丁伟祥,董事长。),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山前徐村。法定代表人:顾根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书记员:沈森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