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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商初字第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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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66),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一区76号。法定代表人:丁伟祥,董事长。),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山前徐村。法定代表人:顾根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