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昌明,浙江省开
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蟠桃山新村。被告:余志胜,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77号。原告徐昌明诉被告余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志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已付清货款,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昌明撤回对被告余志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薇
书记员: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