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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与金××、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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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被告:金××。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金××、姚××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单秀丽

书记员:沈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