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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汪升高与丁有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衢开商初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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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汪升高,浙江省开

化县人,从事油漆化工、广告业,暂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西路185号。身份证:330824196305090712被告:丁有纲,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在开化县城关镇蟠桃山村蟠桃山17号。身份证:×× 4197707140078原告汪升高与被告丁有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伯全、李薇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升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有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升高诉称,原告一直在义乌市从事油漆化工产品销售及广告业。2007年被告丁有纲在义乌市做工期间,曾多次到原告处购买油漆材料。经结算,被告丁有纲共欠货款12046元。嗣后,虽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丁有纲现已躲避。现起诉要求被告丁有纲立即支付清拖欠的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被告丁有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丁有纲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及有被告签字的销货单九份。证明在2008年2月15日双方结算,被告丁有纲尚欠油漆货款12046元。经本院庭审质证,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

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丁有纲经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根据上述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汪升高长期在浙江省义乌市从事油漆化工产品销售及广告业。2007年被告丁有纲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镇承包一工地内墙玻光工程时,曾多次到原告汪升高处购买油漆材料,经结算,被告丁有纲共欠货款12046元。到2008年2月15日原告汪升高催款时,被告丁有纲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油漆材料货款12046元。之后,虽经原告汪升高多次催要,被告丁有纲却避而不见。现被告丁有纲已外出,下落不明。

化县人,从事油漆化工、广告业,暂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西路185号。身份证:330824196305090712被告:丁有纲,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在开化县城关镇蟠桃山村蟠桃山17号。身份证:×× 4197707140078原告汪升高与被告丁有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

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