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委托代理人:阮××。被告: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士忠
书记员:朱苏妹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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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委托代理人:阮××。被告: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士忠
书记员:朱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