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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汉××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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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被告:苏州汉××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吴中区××吴淞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汉××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纸 ××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2516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合计4311元,由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冯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