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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平湖××××有限公司与海盐××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1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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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

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海盐××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 ×电××里。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 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70元,减半收取21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635元,由原告平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平审判员:徐金平代理审判员:何丹萍

书记员:陈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