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路××楼。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路××楼。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浙江×× 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伟
书记员:茆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