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电××电××司与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3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电××电××司,住所地:杭州市××

××13f。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楼××。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电××司与被告浙江× ×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电 ××司于2009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电××电××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电××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9元,减半收取4689.5元,由原告浙江× ×电××电××司负担。

审判员:徐金平

书记员:陈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