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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平湖××××有限公司与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嘉平商初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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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孔

家××村。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 清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平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冻结被告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冬梅

书记员:金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