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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与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平商初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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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屠××。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陈××负担。

代理审判员:茆仲义

书记员:冯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