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镇××停车场。法定代表人:施××。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卢××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镇××停车场。法定代表人:施××。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卢××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乐清市××× ×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士威
书记员: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