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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徐彩芹申请执行范团员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09)兴执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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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彩芹,女,汉族。被执行人范团员,男,汉族。

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晓军审判员:罗银环代理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严科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