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全,该联社员工。被告:曾水兰,农民,
柯城区航埠镇何双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水兰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范丽红
书记员:王梦琳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