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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俞志军、潘惠琴管辖裁定书

(2009)浙绍辖终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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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志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惠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许岳忠审判员:李世和

书记员:蒋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