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徐×。委托代理人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63元,依法减半收取2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校军
书记员:宣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