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杏珠。委托代理人:刘伟涛。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建洪。被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明火。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杏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杏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张杏珠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