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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杏珠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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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杏珠。委托代理人:刘伟涛。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建洪。被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明火。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杏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杏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张杏珠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