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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黄文明与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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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文明。委托代理人:张涵清。被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国兴。委托代理人:张晓路、董政刚。第三人: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云州。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0元,由原告黄文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