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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刘某、黄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西刑初字第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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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夏爱芬。被告人黄某。2001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夏爱芬、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黄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6月2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吕后旺

书记员:徐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