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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刚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西刑初字第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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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刚某。因本案于200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刚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刚某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刚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张琦

书记员:徐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