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
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庆祥,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何水良,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旺村村山底叶自然村。被告:何金良,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旺村村。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水良、何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庆祥,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何水良,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旺村村山底叶自然村。被告:何金良,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旺村村。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水良、何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还请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
审判长:肖伟审判员:翁爱国审判员:郑惠民
代书记员:毛永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