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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绍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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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城区××号。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高××。被告:绍兴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家××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郎×。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家× ×村。法定代表人:陈丙。委托代理人:何乙。被告:裘××。被告:何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裘××、何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93元,减半收取238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铃铭代理审判员:王鹏权人民陪审员:陈美珍

书记员: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