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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陈大华与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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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崔永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华。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51元,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给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范兰代理审判员:赵红亮代理审判员:张珺

书记员:仇一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