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崔永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华。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51元,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给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范兰代理审判员:赵红亮代理审判员:张珺
书记员:仇一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