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耀军。委托代理人郭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明绪,中邮邮局退休职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卫耀军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卫耀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卫耀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莲枝代理审判员:赵达西代理审判员:肖晓通
书记员:赵娅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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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耀军。委托代理人郭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明绪,中邮邮局退休职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卫耀军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卫耀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卫耀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莲枝代理审判员:赵达西代理审判员:肖晓通
书记员:赵娅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