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09

任明绪与卫耀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7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耀军。委托代理人郭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明绪,中邮邮局退休职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卫耀军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卫耀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卫耀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莲枝代理审判员:赵达西代理审判员:肖晓通

书记员:赵娅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