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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汪成媛与余建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淳商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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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汪成媛,农民。被告余建华,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成媛撤回对被告余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汪成媛负担。

审判员:姜德英

书记员:金子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