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成媛,农民。被告余建华,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成媛撤回对被告余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汪成媛负担。
审判员:姜德英
书记员:金子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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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成媛,农民。被告余建华,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成媛撤回对被告余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汪成媛负担。
审判员:姜德英
书记员:金子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