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被告蒋××。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蒋××、李××公路货物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原告刘×× 诉被告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陈文正
书记员:刘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