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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胡斌与舟山市丰鑫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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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宁波海事法院文书

原告:胡斌,

陀区朱家尖镇馒头蛟村钓鱼礁2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丰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6号8-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永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江峰,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与被告舟山市丰鑫物资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09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斌撤回对被告舟山市丰鑫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胡斌负担。

审判员:胡家强

代书记员:项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