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民康医药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民康医药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375.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秦川
书记员:吴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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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民康医药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民康医药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375.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秦川
书记员:吴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