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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民事裁定书

(2009)集法执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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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栾玉富,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司机,住所地通化市。被执行人隋连秋,女,1956年8月11日生,满族,通化市人,工人,住所地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4)集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金政男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田春雨

书记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