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理人王忠伟,院长。被执行人集安市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市懿昌经贸公司。法定代理人杨学文,经理。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坤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宋玉胜
书记员:盖晓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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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理人王忠伟,院长。被执行人集安市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市懿昌经贸公司。法定代理人杨学文,经理。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坤执行员孙荣凯执行员宋玉胜
书记员:盖晓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